协会之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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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自贡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名:Zigong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简称:“自贡物协”(ZGPM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自贡市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自贡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协助制定物业管理行业道德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作用。
  (二)了解掌握物业管理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服务,收集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举办专业培训,编制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开展咨询服务。
  (四)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组织国内物业管理专业交流研讨会,参加国内行业专业会议,加强在国内的合作,开拓国内市场。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基础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及物业管理项目达标考核等工作。
  (六)组织、指导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先进经验的推广。
  (七)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
    (八)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企业或个人以及与物业管理工作有关的其它企业或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自愿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又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不履行业自律行为给行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计和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1/3以上的理事会成员提出或会长认为有必要召开理事会的,方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有较强的协调和组织能力,热心本行业事业,能主动、积极、无私的开展行业工作;
    (三)从事本行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四)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下也可为兼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议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设置名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在国家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章程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的标准由理事会决定通过。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房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各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由会长会同副会长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并送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方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23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