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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
发布时间:2016-10-17 来源:2016-10-17
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
服务事项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
法定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
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业务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暂定三级除外);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申报材料 1、新成立的(暂定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4)验资证明;(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社保证明);(6)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7)企业各类规章制度。 
2、申请三级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合同证明);(5)物业服务合同 (6)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评价;(7)注册地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物业服务行为情况表。
理流程 受理 →审核资料→实地勘查→发证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报省厅审批时间除外)
联系电话 08138100983 投诉电话 0813-8203883
备   注 以上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验原件收复印件(业主单位签鲜章并注明原件存处),没有原件的业主单位A4纸打印并签鲜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