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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30 来源:2016-08-30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关于规范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自发改发〔2014〕167号
 
各区县发改局、住建局(房管局)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 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高新开发区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五、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在指导价规定的标准内,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六、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合理利润。  
    七、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八、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积计费)。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除另有约定外,不得提前累积预收。
    九、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服务合同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十、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一、物业服务机构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十二、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   
    住宅物业应严格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如另作他用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十三、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装修期间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物业服务机构收取装修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装修工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护费等其它任何费用。收费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文下发。
    十四、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清运。在业主、使用人自愿的原则下,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清运费用在规定的指导价标准内,由双方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
    十五、小区按照规划设置的专业停车场,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停车场车位出租、临停的收费标准按停车场收费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或车位租金)后,不得再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十六、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二次供水的价格按《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1版)、《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住宅物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十八、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将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等级及内容、举报电话等内容,在销售场所及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十九、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因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等级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二十、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一、凡因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乱收费等行为被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相应处理。
    二十二、本通知自2014年6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十三、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