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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30 来源:2016-08-30
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关于开展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评定
工作的通知


自规建住发〔2014〕146号
 
各区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机制,提高我市物业服务水平,根据《自贡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试行)》(自规建住发〔2014〕92号)和《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自发改发〔2014〕239号)精神,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
    全市范围内2014年7月1日前已交付使用、由相应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项目处于前期物业服务阶段(业主大会未成立)、且依法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小区。
    二、申报时间
    由物业服务企业在2014年10月30日前完成申报。
    三、评定程序
  (一)提出评定申请。由物业服务企业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1);
    2.物业服务企业自评结果;
    3.物业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二)受理与评定。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负责组织辖区范围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工作。
    1.组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委员会。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委员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物业管理专家相关人员组成。另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参加。
    2.实施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委员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小区硬件条件、物业服务内容和业主需求,根据服务等级评定办法,到住宅小区实地查看,评定服务等级。
  (三)公布评定结果。经评定委员会确定服务等级后,公布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评定结果。
    1.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委员会将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在小区公示栏主次出入口和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官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2.公示后无异议,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确认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出具《物业服务等级确认书》(附件2),同时,由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统一在小区主入口处订制《物业服务等级铭牌》,并在市级媒体上进行集中发布。
    四、评定办法
     物业服务等级评定按照《自贡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细则》(请从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zgjsj.gov.cn/),采取百分制考评办法,逐项进行打分评定,以综合得分确定服务等级。
    《自贡市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细则》分为五个等级服务标准,每个等级服务标准对应相应的评分细则,评分达到90分为合格;评分在75分以上90分以下的,给予三个月限期整改时限,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该等级服务标准应下降一个等级,并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记录一次,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得分在75分以下的不予确认等级,并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直接在市级媒体上公告为服务等级不达标。
    五、其他要求
  (一)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凡不申请等级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水平,在前期服务期间,若有1/3及以上业主联名投诉达不到等级标准或达不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的,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重新组织评定,重新核发《物业服务等级确认书》,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不予核定资质等级。
  (三)已成立业主大会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或1/3及以上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提出异议的,可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物业服务等级评定。
  (四)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结果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业绩证明、物业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年检时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我市评优以及推荐申报省、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附件:1.
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申请表.docx
      2.物业服务等级确认书.docx
 
 
      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4年9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