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贡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3 来源:2016-10-23
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关于印发《自贡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标准》的
通 知
自规建住发〔2016〕130号
各区(高新区)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大安区住房保障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有效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公开透明,我局经征求市物业管理协会意见,在《自贡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试行)》(自规建住发〔2014〕92号)的基础上,调整修订了《自贡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是推荐性标准,适用于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服务的等级划分。依照《标准》对住宅物业服务进行等级划分,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双方当事人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提供依据,在实际使用中,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根据小区规模、绿化率、公用设施设备硬件配置等情况在合同中确定。
二、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应当依据本《标准》提供相应等级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新承接其他项目的,可参照本《标准》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如不参照本《标准》的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约定不按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如需调整服务标准及相应价格的,应当依据相关程序征求业主意见后调整执行。
四、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自贡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试行)》(自规建住发〔2014〕92号)同时废止。
五、富顺县、荣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自贡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标准.docx
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6年7月15日